2014年4月28日 星期一

American Broadcasting Companies, Inc. v. Aereo, Inc ( 年近不惑著作權法 面對 2歲科技 的逆襲! 著作權被專利的逆襲!)

Aereo 是誰 ? Aereo 有什麼本事 , 能讓 NFL 威脅拒絕無線轉播超級盃() 
  • 2 歲大 , 總部在紐約 , 工程營運在波士頓 (near Fort Point Channel)
  • 創投奶水 9,700 萬美元 , Highland Capital Partners 是奶娘
  • 天線接收免費無線節目訊號 , 出租天線 (8~12/, 不共享) , 觀眾上網登入專屬賬號 , 看轉播或儲存雲端.


- - - Being of 2014.05.03 編輯 - - -
Q1. 為什麼聯邦最高法院要受理本案 ?
A1. 因為下級法院見解分歧 , 所以聯邦最高法院要最終解釋.

Q2. 可是聽說 Aereo 官司一路打一路贏 , 未嘗敗績?
A2. 有人散佈謠言 "Aereo 不曾在法院敗訴" , 可見沒通識也沒知識.

先講通識,  直接舉證  February 19, 2014  

Federal court in Utah sides with broadcasters against Aereo

http://articles.latimes.com/2014/feb/19/entertainment/la-et-ct-aereo-10th-circuit-20140219

再講知識 ... 假如誠如謠言所述 , 所有下級法院 (地方, 上訴巡迴...etc.) 見解一致 ,
聯邦最高法院豈會受理 ?  足見散佈謠言者 , 連聯邦最高法院的定位是什麼 ? 功能與目的是什麼 ? 受理什麼樣的案件?  連這個都搞不清楚 ... 嗚呼哀哉 ...

- - - End of 2014.05.03 編輯 - - -

聯邦最高法院受理 美國廣播公司 (abc) 一夥 (白宮加入原告) , 控告 Aereo 
  • 原告主張 Aereo 非法公開表演 (Public Performance) , 非法播送 (violate Transmit clause of Copyright Act, 1976)
  • 原告主張 Aereo 轉播訊號 , 從中獲利 , 卻不付授權費給廣播公司要法院主持公道
1976 年著作權法規定系統業者 (有線 & 衛星) 左手付授權費給電視公司 , 右手跟訂閱戶要錢.
相較有線/衛星系統業者 , 雖然 Aereo 科技與流程不同 , 但商業模式 (月費循環+他人著作權) 相同.
** 究竟 Aereo 的科技比較像 個人家用錄影裝置? 亦或 未經授權 非法撥送違反著作權.

被告 Aereo 第一波反駁 Public performance & retransmit ,
  • (A) 無線訊號節目本來就合法免費 , 無線頻寬是公共財
  • (B) 天線接收無線節目合法免費 , 天線擺哪裡 (客廳或屋頂) 是自由 , 難道距離螢幕遠就犯法?
  • (C) 難道觀眾只能買天線 , 不想買 , 改用租的就違法?

究竟是誰在公開表演 (who is publicly performing?) , 誰就該負責任… Aereo 認為是觀眾 publicly perform , Aereo.
Aereo 只提供器材租賃 , 以及線上瀏覽+雲端儲存.   發起帶頭行動的並非 Aereo , Aereo 只是提供設備被利用.
被告援引 #1 判例 1984 , 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聯邦最高法院結論是
1)      消費者錄存電視節目 , 備份自用 (看實況 , 以後看錄影) , 是合理使用.
2)      錄存設備製造商 SONY , 當年是 Beta 錄影機/錄影帶 , 自然無罪不用賠償.
3)      因為法律沒阻礙科技 , 錄影機與錄影帶合法走入家家戶戶 , 家庭錄影帶市場興起 , 娛樂產業蓬勃發展, 仇人反成恩人.

原告駁論 C. , 探究違法公開表演 (publicly perform) , 以及誰該負責 , 先判斷一次買斷或持續服務“on-going basis”
  • 消費者買天線 , 是一次性買斷.  Amazon 賣天線給我 , 觀眾往後行為 , Aamzon 無關反觀,
  • 消費者租天線 , 系統所有權仍歸 Aereo. 倘若沒有 Aereo 每月持續服務 , 觀眾豈能看電視?

其次兼論 B. & A., 傳遞 transmit , 是公開表演 publicly perform 的充要條件 , 有別於私下 (privately perform) , 舉例
  • 謝金燕跨年演唱會 , 當然是公開表演 public perform , 第一手, 
  • 無線電波傳遞訊號 (謝金燕) , 當然還是公開表演 public perform , 第二手, 
  • 在家看謝金燕 , 就算有天線 , 訊號傳遞對象只有自己 , 沒有向外. 雖是 perform, 但是 private

傳遞 transmit 是位移 , 當然有地理特性.  天線擺在家裡 , 或者擺在 Aereo 倉庫 , 位置不同大有關係..
  • 天線不在觀眾家裡 , 而Aereo倉庫. 向外傳遞訊號給四面八方客戶 , 這就是 transmit (位移
  • Aereo 撿起 "免費訊號" , 如果 Aereo 看/錄 , 只要 Aereo 自用 , 不賣給別人 , 不會有問題.   但是
  • Aereo 撿起 "免費訊號" , 轉播給 其他消費者看 , Aereo 還跟消費者收月租費... 難免有問題...
  • 既然觀眾隨便哪裡上網都能看 , 少不了向外傳遞 (每個傳遞訊號 , 都是位移) , 必屬 publicly perform...
  • 意思是 , 天線在倉庫 , 在倉庫看電視合法 (沒位移 , 沒向外傳遞) , privately perform , publicly perform.
  • 但是 , 觀眾在四面八方上網 , Aereo 傳遞 (發送端) 到雲端 , 請問誰授權 Aereo 傳遞訊號?

Copyright Act Transmit Clause
A TV program or audiovisual work is “publicly performed” if transmitted by a device or process


另一個爭議點 , 觀眾上網連到雲端 , 訊號有沒有傳遞 transmit (位移) ? 遠端觀看儲存算公開表演嗎?
被告援引 #2 判例 2008 , Cartoon Network, LP v. CSC Holdings, Inc., 第二上訴法院 (紐約).  結論是
        1)      消費者預錄節目 , 遠端儲存 (載體不在家) , 並非侵權.
2)      由原本的觀眾事後或重播觀賞 , 不算公開展示.
3)      瀏覽匯流內容時 , 為了緩衝網路而複製內容 , 並非盜版複製.

Aereo 進一步區分自己不是有線/衛星系統業者 , 僅是出租天線+線上瀏覽/儲存服務 , 因為
  • 系統業者管線裡塞的滿滿的影音內容 , Aereo 從未有過內容 , 因為那些在天空中.
  • 若是系統業者 , 觀眾就算不看 , 內容都在業者端 (業者伺服器或者觀眾家中機上盒)
  • 反觀 Aereo , 觀眾如果不主動按鈕觀賞或者錄存”, Aereo 系統是空空如也.
  • 消費者錄存內容 , 他人也無法取得複製 , 獨享排他非共享 , 並非功開展示.
  • 節目相同觀眾不同 , 你看你的 , 我看我的 , 無人下載互傳 , 獨享非共享. (Netflix Cable業者不同)

順便提醒法官 , 科技新生而條文早生 , 暗示不要因為 40 歲的著作權法而無意間掐死 2 歲的新科技

其實 , Aereo 申請了 4 項專利 , 如果他寫法等於做法 (專利保護範圍 = 科技執行面) , 那就很有看頭





此外 , Aereo 背後金主是 FOX 的頭目Barry Diller. 
科技創新 (小如銅板+我代管+雲端) , 也提供市場更多選擇 , 多選擇多競爭 , 有競爭才有進步 , 合理化授權費 (避免垂直整合蠻天要價).  
除了科技, 商業層面 , 私以為 Aereo 各類新科技 , 有助落實主權在民 , 減少城鄉差距 , 保障言論自由 , 階級流動
  1. ·       手機 , 電腦 , 電視 , 買啥收視裝置 , 由你決定 (主權在民)
  2. ·       訊號死角 , 相同權力卻不同待遇 , 豈為次等公民 (城鄉差距)
  3. ·       缺乏資訊 , 或成本障礙高 , 或缺乏閱讀裝置 , 如何保障言論自由
  4. ·       言論自由 , 是激發公民參與 , 理性思辨 , 提升立法品質 , 監督預算 , 制衡專制或封建世襲 (階級流動)


究竟聯邦最高法院如何判決 , 我們拭目以代





2013年10月15日 星期二

可以簡單告訴我,為什麼美國政府現在停擺嗎?(這篇是為Se-yi 寫得)

好友 Se-Yi 的不情之請... 這篇是為妳寫得...
*僅是個人觀察 , 不代表立場, 贊成或反對...


Q."可以簡單告訴我,為什麼美國政府現在停擺嗎?"

A. 因為沒錢.



Q. 錢從哪裡來? 誰批准錢?

A. 眼下的錢從 Continuing Resolution 來 (臺灣翻譯臨時預算) , 

批准流程是 眾議院通過, 參議院通過, 總統簽署.



Q. 為什麼眾議院, 參議院, 總統不能跑完流程批准撥款呢?

A. 因為 Continuing Resolution 具體要撥款給什麼部門? 哪個部門可以開張? 兩黨無共識.

所以民主黨有 "全數撥款 , 聯邦政府完全開門" 版本; 

泛共和黨有 "局部撥款 , 聯邦政府局部開門" ( "歐巴馬健保" 簡稱 "馬寶", 絕對不準它開)

泛共和黨 (茶黨-極右派 + 共和黨) 掌握眾議院 , 民主黨掌控 參議院. 所以僵局.



Q. 為什麼泛共和黨 堅決反對 "馬寶" 法案?

A. 極右派眼中 (例如茶黨), 馬寶法案 The Affordable Care Act 法案有太多可惡之處, 比方:


1. 規定僱主提供的商業健康保險 必須支付 員工的(避孕)家庭計劃 服務(醫療)與產品(套丸)

(比方學術機構 , 像聖母大學; 或者傳教組織 , 像教會; 或者遊說團體 ...etc.)


2. 聯邦稅收撥款支付 社福健保的流產手術, 結紮手術. (抵觸很多人信仰, 堅拒所納稅行兇)


3. 該法案要求醫師檢查病人精神狀況 , 詢問是否持擁槍. 

(抵觸很多第二修正案的信徒 , 因為他們堅決相信槍越普及越安全.

一但政府知道誰有什麼槍, 下一步就會沒收槍. 所以違反憲法第二修正案...)


4. 該法案強制人人投保 , 且不得價格剝削 女性 (是的, 女性的懷孕生理機能原本被

保險業者視為 "宿疾" pre-existing condition). 所以此後 母羊不能多出羊毛 , 

就得從其他羊身上拔. (此比喻統稱為 "羊身出羊毛" , 適用其他 價格剝削 , 不贅舉)

          *比方理賠福利不得設立每年上限 , 終身上限額度. (比方遇重大疾病傷患 , 大刀大貴)

            比方百姓平常有投保, 繳保費, 一但生病, 保險公司就 取消保單合約, 拒絕往來....


5. 僱主聘雇超過 (X 人數) 全職員工 , 強制提供員工某種健保 , 不然繳罰款 (稅).

(這在 紅色州, 即共和黨執政州, 是犯天條...)


6. 子女可以依附父母健保方案 , 直到 26 歲. 

(我有聽 政治談話節目主持人抨擊 這不利於 企業獲利 , 而且不利年輕人獨立自主,

只是轉述 , 閣下自行判斷)


7. 州政府擴大 窮人健保 (Medicaid) 保護傘 , 此觸犯 紅色州天條.


  8. 其他 財政因素 , 增加赤字 , 加重國債 (篇幅有限 , 我不細述)


Q. 馬寶法案 明明就是法律 (經聯邦最高法院釋憲) , 還有什麼好吵的?

A. 因為極右派 (如茶黨) 說, 歐巴馬總統自己也動用 行政權 , 修改或延後 該部法條多處.

為什麼 白宮可以東挑西撿 , 讓某些條文先上路 , 延後 (delay) 某些條文 , 甚至給例外 

(exemption)? 而我們就不行? 搞清楚, 白宮是行政權 , 我們眾議院才是立法權!!!


Q. 白宮動用行政權 , 修改或延後 馬寶法案哪些地方?

A. The Employer Mandate (強制僱主提供員工健保 , 延後一年)

Members of Congress & Their Staff exemption...

http://freebeacon.com/the-obamacare-waivers-explained/


Q. 剛剛提到 8. 其他財政因素, 右派眼中 , 政府哪些部門不應該存在 

(導致赤字 , 增加國債)


A. 右派眼中 , 政府應該 (1) 裁撤教育部; (2) 廢除環保部; (3) 裁撤衛生部;  

(4) 廢除所有 社會福利制度.

* 這篇網誌不討論這些政策的必要性與損益比 ...



*喔 , 還有一個關鍵原因 , 為什麼聯邦政府停擺 ...

因為眾議院內有高人 , 修改議事規則內規 , 獨攬授權 多數黨領袖 , 或者議長同意排議程 .

不准 眾議院 逕行強制表決 預算案 (先前提過 參議院 與 眾議院版本不同的預算, 記得嗎)


原本議事規則明載 , 因為聯邦政府預算茲事體大, 所以享有優先表決權.


縱使兩院有不同預算版本 , 眾議院還是可以逕行提動議 , 表決要如何處置 (增刪修剪) 預算.


因為現在眾議院 共和黨籍議長 根本不把 參議院的預算版本 排進議程 , 不准表決.


共和黨籍議長 對外說法是 "參議院版本預算 , 無法得到眾議院足夠票數, 所以不表決投票".


所以民主黨籍 眾議院 惹毛了 , 說 既然票不夠 , 你怕什麼? 就投阿!!


但翻閱議事規則內規 , 才發現 就規則被修改了 ... 現在 完全控制在 "沒有敵人的菩薩心"...


- - - 當然還沒寫完 , 待續 - - -

2011年4月10日 星期日

Tax Lien

þ 新聞工作者Fred Schulte (Huffington Post Investigative Fund; recipient of a George Polk Award and three Gerald Loeb Awards, Pulitzer Prize finalist four times) 調查住屋者欠水電費稅,金融業奪屋取地發國難財 benefiting from the economic misfortune of others

þ Tax Lien : 欠稅扣押權 is an unpaid property tax or utility bill. 是欠稅或欠水/電費。

þ 大約29州政府出售債權,投資者 (銀行與避險基金屬大宗) 買討債權,獲利如下:

立即獲利 : 抽利息 (利率18%,數字十八真常見)

第二種 : 外加其他費用 (服務手續,訴訟…etc) ,再調高利息

第三種 : 半年內不還清,討債人狀告法院,啟動拍賣房屋與土地

實例: 2010年五月在巴爾第摩,一位女屋主欠繳$ 362 水費,繳清房貸,該欠債轉手給投資客,加了法律費用,債務膨脹超過 $3,600,女屋主被逐出住了30年的家





投資報酬率 : 穩賺不賠 (多數人要保家值萬,所以願意還款數百),真正經濟弱勢者,實在繳不清,途中討債權升級為扣押權,結局是投資者捧走房屋土地 (benefiting from the economic misfortune of others)

þ 純粹討論妥當與否與社會觀感

O 權力平衡點 : [社會徵稅] [個人財產權] (國家vs.我家)

æ 趕屋主出門適當嗎? 是便宜行事? 還是別無他法?

O 債與罰對價比例 : 因為 欠水費垃圾費, 欠稅, 所以 沒收房屋與土地? (不當連結)

O 欠稅該繳,但理由正當,是否等同不擇手段?

æ 欠稅水電百千元,虛增費用滾雪球,提高利率,對弱勢者無異於雪上加霜,變成銀行 (Bank of America, JP Morgan, the Fortress hedge fund group), 避險基金捧走千萬房產?

þ tax liens政策本意:

$ 假如原主荒廢棄置財產,政府無稅收,聯貸影響周圍市值下跌

$ 倘若政府轉賣給投資者,入主翻修改良,俟候轉賣,原本盤算是三贏 (社區重現生機,投資者有利可圖,政府有稅可徵)

$ 假如屋主已繳清房貸,但欠水/電/稅,此時沒有房貸公司代繳稅金,這種情形很危險,因為屋主會因為欠稅而喪失財產 (剛剛巴爾第摩的例子)

$ 討債權易手之後,短則六個月,長則兩年,債權人就可以興訟要求扣押房子 “to foreclose on their right to redeem the debt”,衍生相關法律費用,全歸屋主.

þ 雖有利可圖,但 發國難財總不好大聲嚷嚷,雖然行之有年,都是小規模 (傳統拍賣場所,人少舉牌競標待標物品不多,成交壓力不強,競標金額不鉅…),然而

q 金融海嘯忍者多NINJAS (No Income No Job/Asset/Skills),債多 (欠水,欠電,欠稅)

q 政府缺錢,籌錢急切賣tax lien (經濟大衰,欠缺替代管道籌措稅收來源)

q 線上交易tax lien : 方便,快速,大量,匿名

q 華爾街避險基金Fortress Investment Group,又將這些債權證券化,衍生性金融商品又一樁.

q 單看稅收,短期內標金入庫…(2009年在佛羅里達州 Dade County, Miami-Dade County,單日超過3億元. *沒錯, 就是2000年美國總統大選選票爭議的所在地.)

q 但整體看來,當地房屋被查封率暴增,房地產值暴跌,惡性循環 (因為標走的tax lien多變成foreclosures, 克里夫蘭地方政府決定今年停辦賣tax lien.)

þ 思考一 . 納稅人欠 $ 362水電費, 債權易手後銀行膨脹費用 $ 2,230合理嗎 (明細如下…)?

o Advertising fee 150

o Attorney fee 1,500

o Dismissal fee 15

o Filing fee 115

o Notice fee 40

o Postage 80.45

o Private Process 80

o Title search 250

þ 思考二. 地方政府賣tax lien給藏鏡人有關係嗎?(金融機構化名上網競標)

q 短期內巨資競標tax lien進出, 政府是否需要釐清買方身分? (陰森森的說賓拉登,蓋達組織會買光tax lien圖謀不軌,無新意也不實際然而,究竟來路不明的熱錢會有甚麼影響? 如何影響? 持續多久? 解決之道如何 (有利御之,有弊除之)

þ 思考三 . 金融機構為什麼要化名改名?

q 有些生意安靜為好,嚷嚷不好,發國難財尤其如此 (昨日仰全民施恩,今日趕人出家門)

有些答案永遠等不到...

þ 思考四 . 既然金融機構都匿名,又從何得知?

q 可以網路下單, 可一旦上法院本尊得現身 (至少現狀規定開庭要真人).

此外,就是有一群媒體猛將有本事...

修法之前,上述是合法行為 只是,合法圖利之事並非件件都值得發匾額表揚

此事仍在發展中,尚無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