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究竟馬關條約本文有沒有提到割讓台灣給日本的字樣條件
- 李鴻章有沒有簽字 (....據 Nashville 當地同鄉會某前輩表示, 大清國代表李鴻章沒有簽字)
我做了點功課, 這是地點春帆樓.
這是大清國跟日本議和
其實如果談判雙方地位懸殊, 居絕對劣勢的一方簽或不簽都輸. 退一萬步來說, 援引去年王建民
不滿意洋基提供的合約, 拒絕簽字續約, 還被罰錢, 可見一班.
傳說李鴻章告訴慈禧太后「台灣乃蠻荒漳癘之區,蠻荒之島,鳥不語,花不香,山不清,水不秀,島上化外之民,男無情,女無義,棄之不足惜」
後話: 清朝代表李鴻章有沒有簽字, 其實以下兩件事情可以供參考:
- 如果清朝沒有簽字割讓, 為什麼 1895年5月25日台灣民主國成立,唐景崧出任總統?
- 續 1, 李經芳任「割臺專使」,1895年6月2日,李經芳在基隆三貂角外海日本軍艦上正式與日本海軍大將樺山資紀辦理交割事誼,避開台民抗日熾鋒
X光 與 甲午戰爭
第一屆的諾貝爾物理獎的得主是德國人:倫琴,也就是發現X光的祖師爺爺。
發現X光的那一年,1894,也正好就是甲午戰爭的那一年。
倫琴發現了x光之後,把他太太的手拍了一張照片,轟動全球。
可是那個時候,還沒有人想到可以作為醫學上的用途。
第二年,1895年的春天,清朝的全權代表大學士,直隸總督李鴻章和日本首相伊藤
博文在日本下關(中國稱做馬關)的春帆樓議和.
清朝代表為李鴻章和李經芳,日方代表為伊藤博文和陸奧宗光。
日本的條件相當苛刻,李鴻章難以應付. 中國戰敗(但日本實際上也因軍費不足而不能再戰),
不料這時有個極右派的日本青年, 不滿日本跟中國講和,於是行刺李鴻章,
一槍擊中胸部,李鴻章以相當於宰相的身分, 在國外遇刺重傷這是震動全球的大事.
於是,談判停止了.重傷的李鴻章以日 本不安全為理由,前往德國就醫.倫琴用X光
證明了槍彈留在李鴻章的胸部,所有的報紙都刊出了這張照片.輿論大譁,終於迫使
日本不得不修改議和的條件, 從十億賠償 額 降至 四億五.
主な内容
- 清国は、朝鮮国が完全無欠なる独立自主の国であることを確認し、独立自主を損害するような朝鮮国から清国に対する貢・献上・典礼等は永遠に廃止する。(第一条)
- 清国は、遼東半島、台湾、澎湖諸島を日本に割譲し、該地方にある城塁、兵器製造所及び官有物を永遠に日本に割与する。( 第二条、第三条)
- 清国は、賠償金2億テール(約3億円)を日本に支払う。(第四条)
- 清国は、沙市、重慶、蘇州、杭州を日本に開放する。また清国は、日本に最恵国待遇を認める。(第六条)
以下是《馬關條約》中文全文
第一款中國認明朝鮮國確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故凡有虧損獨立自主體制,即如該國向中國所修貢獻典禮等,嗣後全行廢絕。
第二款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一、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口溯該江以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畫成折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內。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後,即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界。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屬諸島嶼,亦一並在所讓境內。
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三款前款所載及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共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訂疆界,於地形或治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委賓參酌更定。
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後,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劃界,兩國政府未經認準以前,應據本約所定劃界為正。
第四款中國約將庫平銀貳萬萬兩交予日本,作為賠償軍費;該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伍千萬兩,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後六個月交清,第二次伍千萬兩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後十二個月內交清。餘款平分六次逐年交納,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於兩年內交清,第二次於三年內交清,第三次於四年內交清,第四次於五年內交清,第五次於六年內交清,第六次於七年內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批准互換之後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中國之便。如從條約批准互換之日起,三年之內,能全數清還,除將已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於應付本銀扣還外,餘仍全數免息。
第五款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準,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又臺灣一省,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臺灣,限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個月內,交接清楚。
第六款中、日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中國約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速派全權大臣與日本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其兩國新訂約章,應以中國與泰西各國現行約章為本。又本約批准互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隻、陸路通商等,與中國最為優待之國,禮遇護規,一律無異。中國約將下開讓與各款,從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日起,六個月後,方可照辦:
第一、現今中國已開通商口岸之外,應準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僑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製作。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海口或向開內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
一、從湖北省荊州府沙市。
二、四川省重慶府。
三、江蘇省蘇州府。
四、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領事官於前開各口駐紮。
第二、日本輪船得駛入下開各口,附搭行客,裝運貨物:
一、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川省重慶府。
二、從上海駛進吳淞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中日兩國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隻駛入中國內地水路現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國內地購買經工作件,若自生之物,或將進口商貨運往內地之時,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征一切諸費外,得暫租棧綮存貨。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製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出口,只交所訂進口稅。本僵民在中國製造一切貨物,其於內地運送稅、內地稅、鈔課、雜派,以及在中國內地沾及寄存棧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運入中國之貨物一體辦理,至應享優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後如有因以上加讓之事應增章程、規條,即載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內。
第七款日本軍隊現駐中國境內者,應於本約批准互換之後三個月內撤回,但須照次款所定辦理。
第八款中國為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町條款,聽允日本軍隊暫行佔守山東省威海衛。又於中國將本約所訂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約章亦經批准互換之後,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確定周全妥善辦法,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為剩款並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軍隊。倘中國政府不即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日本應不允撤回軍隊。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准互換以前,雖交清賠款,日本仍不撤回軍隊。
第九款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中國約將由日本所俘虜,並不加以虐待,若或置於罪戾。
中國約將認為軍事間諜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釋放。並約此次交仗之間,所有關涉日本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並飭有司不得為逮兮。
第十款本約批准互換之日起應按兵息戰。
第十一款本約奉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天皇陛下批准之後,定於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煙臺互換。
《馬關條約》除本約十一款外,另有附約《另約》、《議訂專條》、《停戰展期專條》三條,以下列出為《另約》。
第一款遵和約第八款所訂暫為駐守威海衛之日本國軍隊,應不越一旅團之多,所有暫行駐守需費,中國自本約批准互換之日起,每一周年屆滿,貼交四分之一,庫平銀五十萬兩。
第二款在威海衛應將劉公島及威海衛口灣沿岸,照日本國裡法五裡以內地方,約合中國四十裡以內,為日本國軍隊駐守之區。在距上開劃界,照日本國裡法五裡以內地方,無論其為何處,中國軍隊不宜逼近或紮駐,以杜生釁之端。
第三款日本國軍隊所駐地方治理之務,仍歸中國官員管理。但遇有日本國軍隊司令官為軍隊衛養、安寧、軍紀及分佈、管理等事必須施行之處,一經出示頒行,則於中國官員亦當責守。在日本國軍隊駐守之地,凡有犯關涉軍務之罪,均歸日本國軍務官審斷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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