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8日 星期五

橘生淮南則為橘 橘生淮北則為枳, 蓬生麻中不扶而直,

寫在前面: 並不是要討論柑橘類蔬果, 也不是要討論種植土壤與氣候...


要聊聊ㄧ位棒球界的年輕管理將才... Billy Beane, 奧克蘭運動家隊的總經理

Billy Beane 是何許人也呢? 它曾經是大聯盟球員, 職業生涯早早結束, 沒有特別大放異彩.

1997 接掌奧克蘭運動家隊, 成為總經理. 從此展露才華, 是個難得一見的將才...

奧克蘭球隊預算不寬裕, 所以不能灑大錢當金錢邪惡帝國或者波士頓.

Billy Beane 能夠用小預算 (2006 年為例, 大聯盟 30 隊, 該隊球員薪資排名 21, 就是倒數 #9)

, 但是全聯盟季賽戰績排名 #5 )

換句話說, 沒有砸大錢請大牌, 但是 cost control 做的好, ROI 亮眼的驚人, PE ratio 超棒 !!
他沒有唸過大學, 也不是統計系, 但是他駕御 數據, 就像藝術品....
這位人才能夠從眾多選手的攻守統計數據中, 挖寶解讀訊號, 作為前導指標, 及早擘劃準備.


Billy Beane 近乎 "未卜先知", "料事如神", 總在最適當的時機賣選手, 交換選手, 放生....
年輕好手在他麾下發光發熱, 但薪水不高, 不貴 .... 各個像是 穩座名人堂 的巨星
年輕好手轉隊, 簽下肥約後, 走下坡, 表現江河日下.... 讓人懷疑: 這是同ㄧ個人嗎? 還是看走眼?


有本書專門就在寫它的策略 Saber-metrics ...

Moneyball: The Art of Winning an Unfair Game
ㄧ轉眼 10 年了, 這 10 年間, Billy Beane constantly outsmart other GMs in MLB...

如果 Billy Beane 來電想談樁交易.... 掛電話吧, 根本別接電話, 把電話線剪斷, 逃出辦公室大樓...

遠離辦公室 ... 因為跟 Billy 打交道, 穩賠不賺, ㄧ定中招,

不信?? ... 來看看實例吧...

(實例 1. 重傷害, 湯瑪斯)



看看 Billy Beane 2006 用多少錢 ($500,000) 簽下湯瑪斯



看看湯瑪斯那年的表現 .... 再看看其他幾年他的薪水, 對照他的表現...
(實例 2. "敗" 齊託) 目前大聯盟最多敗



看看 Zito 在奧克蘭的輝煌表現, 對照他的薪資...
看看 Billy Beane 脫手 Zito, 開開心心跟 巨人隊簽約之後的表現 ....

(實例 3. 及昂比.... 對.. 就是穿丁字褲那位 )

1999 ~ 2001 的表現/薪水 ... 對照轉到洋基之後 ... 唉 ...
(實例 3. 穆德 ... 不是 X-File 那個穆德.... )




轉隊到聖路易之後, 好一年, 之後就沉了 ....

(實例 4. 丹 哈倫 )

Billy Beane 用一個 Dan Haren, 換來 6 個亞利桑那州的球員.
這 6 位球員當中, 有 3 位在運動家隊天天先發上場 (Dan Haren 每 5 天先發一次)

另外 3 位在小聯盟天天先發上場 ...
plus, 先發投手如果沒有好的牛棚, 根本沒用 ...

(實例 5. 提姆哈德森.... by the way ... 明天要去 Turner Field 看他先發)




如果有機會問 Billy Beane , 它會說 放走 Tim Hudson 是不得已.
球隊預算沒那麼多錢, 不可能把錢花光, 就為了 Hudson ㄧ個人...
(實例 6. 塔哈達 ... )




離開奧克蘭後, 塔哈達有幾年好日子, 但再也不是 聯盟 MVP 的表現了...
(實例 7. .... sorry , 擺錯了... 這是我從海洋世界贏回來的 馬力歐 )


* * *
Billy Beane 婉拒 波士頓的 offer, 選擇在奧克蘭...
每天可以帶狗狗去上班, 穿拖鞋上班.
每天下午 3 點就可以下班去衝浪. 不用被媒體折磨, 疲勞轟炸.
* * *
這個世界上, 並不是只有在首都, 住紐約, 住洛杉磯的人才是將才...
這個世界上, 並不是只有星巴克煮咖啡才好喝...
這個世界上, 並不是只有微軟那麼大規模的公司, 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

* * *
Billy Beane 沒有帶領球隊拿過冠軍... 但他是個超強的 GM...

Charles Barkley 沒有拿過冠軍... 但他超強, 比起很多拿過冠軍的 NBA 球員都強 ...
* * *
最近釀酒人跟笑臉人交易, 取得了 c.c. 沙胖吸雅 (去年賽揚獎得主)

小熊 (目前排名 No. #1) 看苗頭不對, 跑去跟奧克蘭運動家隊交易, 取得了 Rich Harden (投手)

Rich Harden 投手小檔案:

先發投手, 單季勝場從未超過 11 場

6 年內進傷兵名單 6 次 (年年傷)
* 投手生涯初期就受傷, 註定常常受傷, ㄧ直受傷, 而運動生涯多半因傷所困, 謝幕下台一鞠躬.

令人匪夷所思的倒不是小熊隊 Cubs VP/GM Jim Hendry 樂觀的態度...

而是 "好膽好勇氣", 勇於與奧克蘭運動家隊 GM Billy Beane 做生意, 比賽看誰算盤打的精!!
拭目以待....
說完了....

轉錄 : 建中能 北一女就是不能

本篇文章轉錄自: http://blog.udn.com/superbird/2046819


建中能 北一女就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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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7 00:10:12
建中樂旗隊「私下」邀請北一女、中山、景美三所學校的學生加入他們的隊伍,一起到義大利米蘭參加世界樂旗隊大賽,勇奪冠軍!
但是,沒想到北一女和中山女中的校長對這件事情不僅不以為然,甚至於中山女中校長還認為離譜透頂,北一女中校長還想處分學生?北一女周校長在學生出國前竟然還要學生簽下切結書,說絕對不能使用旗幟、隊徽的情況下一切「自行負責」,但卻連一張切結書也沒收到!
其實,因為我女兒是北一女樂隊的,所以我對北一女樂隊的活動特別關切。這些年北一女樂隊除了前一屆去愛丁堡表演之外,算是比以往沈寂多了。雖然她們在國內還是相當有名,樂隊也經常在省賽拿大獎,但是比起過去每年在總統府前表演,還幾乎每一屆可以出國到紐約、華府、或洛杉磯去參加花車遊行等活動,這幾屆的北一女樂儀隊的曝光度早已不如過去。
不知道是校長不太重視樂儀旗隊這個北一女最重要的傳統之一,還是教官與行政人員們懶得處理樂儀隊的事情,但其結果就是學生感覺到學校對於樂隊和儀隊、旗隊不重視。
就我個人來看,學生參加樂隊已經很辛苦了,除了出於個人的興趣之外,其實也是因為一份榮譽感,能參與這個代表學校傳統的隊伍。豆蔻年華、亭亭玉立的小女生們,儀隊的在太陽下苦練操槍隊形,樂隊的勤練樂器,都已經夠辛苦了。但是,學校有珍惜過學生這樣的熱情付出嗎?
樂隊學生請教練,還得家長自掏腰包呢!但說來那只是一點點象徵性的津貼,實質上樂隊和儀隊的教練大都算是義務的呢!對家長來說,這不是錢的問題,是奇摩子的問題。要家境還不錯的任何一位家長捐一點錢,要支付一整年所有樂儀旗隊教練的津貼、加上獎金,都不是問題。問題是學校的態度讓人失望!家長會的冷漠讓人心寒!
但學校為他們做了些什麼呢?除了記功、記嘉獎之外,有真的在平時鼓勵過他們嗎?校長有常常關心她們,看她們練習嗎?有主動幫她們安排出國的參訪嗎?
還是......當有出國參訪機會的時候,因為怕麻煩,所以故意找很多藉口不讓學生成行呢?不知道問題是出在校長?還是教官?還是行政人員?
想當初,建中的雖然管樂社和弦樂社都很強,但是遠遠比不上北一女的樂儀旗隊出名。但後來,建中或許因為請了好的老師,所以引進了四音鼓等,讓建中樂隊有了不一樣的節奏、不一樣的聲音,整個活了起來。
近幾年更看到建中樂旗隊的學生在各種場合的表演非常活潑、充滿變化,比起北一女的樂儀旗隊更清新討喜,獲得的好評更多。而更在有出國機會的激勵之下,建中的孩子更勤於練習,表現也更傑出!
相對的,北一女的孩子呢?這兩年樂隊和儀隊的人數愈來愈少,樂隊各組要湊集適當的人數來吹奏,儀隊要排比較複雜、漂亮的隊形都有困難了。學姊要拉學妹參加樂隊儀隊一年比一年困難。許多家長更不鼓勵孩子參加,怕她們「浪費時間」。
家長的這種想法當然是有點自私,但是反過來想,假如這幾年樂隊和儀隊的表現更出色,除了在國內年年有好的競賽成績,也都能出國比賽或表演,或許更多家長會鼓勵自己的孩子參加,也或許孩子自己想要參加的意願更高!
當初,我女兒被要求去參加樂隊徵選和初步的練習,她也很猶豫,怕會花很多時間練習,耽誤了課業。但我跟她說,大學考試差幾分、差幾個系、甚至於是國立大學、私立大學的差別真的沒那麼大,反而是要是能夠透過參加樂隊,和大家一起練習,共患難、同歡樂,建立團隊精神和學習付出與分享,結交一群可愛的學姊、學妹和同學,這些經歷和回憶,不是學測或指考多個幾分可以換得的!從這樣的經歷中學習到的態度,對一生的影響,遠超過每天多讀一、兩小時的書,和大考多拿的二、三十分。其實,對她們來說,參加樂儀旗隊,對功課的影響真的也沒那麼大,經過團體的訓練、懂得自制、自立,對唸書的幫助是相當大的,正面的影響遠超過唸書時間可以衡量的。
還好我當時苦口婆心勸我女兒,她經過這一年,現在的重心幾乎就是樂隊了!每天學姊長、學姊短的,同學這、同學那的,雖然暑假期間每天得苦練一個下午,但她卻是興奮的、驕傲的!
但反過頭來看看學校的師長們,不僅沒有體會到孩子們的付出和熱情,還只會在不必要的時候擺譜、撇清!
不管是高二的學生已經交接給高一的學妹了,不代表北一女的旗隊,所以可以參加建中的樂旗隊一起出國比賽;即使是還是北一女樂隊或旗隊的同學,為什麼不能跟建中的一起出國表演或比賽呢?
建中樂旗隊是以「社團」的組織,出國比賽的,北一女和其他兩校的同學也是以個人身份參加這個「社團」為骨幹的隊伍,有什麼不可?北一女校長又憑什麼跟建中校長談什麼「掛名」、「名分」呢?
假如北一女的師長認為北一女的樂儀旗隊是「校隊」,不是社團,那反倒是讓人看笑話。建中樂旗隊可以憑著「社團」,憑著家長會的努力,讓孩子們爭取到機會出國比賽!那北一女是學校的「代表」,學校又曾經為他們爭取了多少機會?這一屆高二的樂隊,本來也期盼能出國比賽和表演,結果機會又是怎麼樣被斷喪的呢?家長會又是怎麼處理的?是幫忙促成,還是刻意阻攔?
現在升高二的這一屆樂隊,也很可能有機會出國比賽或表演,但是校長支持嗎?家長會支持嗎?還是家長會的委員們因為自己的孩子不是樂儀旗隊的,就消極抵制、積極不支持呢?校方和家長會等代表「大人」的體系,對於這些穿著北一女樂儀旗隊的孩子,以身為光榮傳統的傳承者而感到驕傲的孩子,有覺得應該要幫他們做些什麼,讓她們為學校的付出更充滿熱忱嗎?有覺得應該要讓北一女的傳統更發揚光大嗎?校長這麼小家子氣,怎麼配當北一女中的校長,人家北一女的孩子可都也是豪氣干雲、雍容大度,將來也都是國家的中堅份子,怎麼可以讓小鼻子小眼睛的校長來「教育」她們、「領導」她們呢?
面對建中樂旗隊的傑出表現和他們招募女校同學一起參加的熱情與不怕麻煩的態度,北一女的校長在面對媒體做出這種消極、負面的反應時,是根本沒有一絲一豪的慚愧呢!周校長憑什麼敢說要處分這些跟建中學生一起出團的北一女中學生呢?她們哪一點違反校規?哪一點玷污校譽?還是純粹只是讓周校長沒面子而已?
看看人家建中能,北一女就是不能!
最後,要對北一女中樂儀旗隊的孩子們說,辛苦了!你們是最棒的!
不管你們能不能有機會出國去比賽或表演,你們都是偉大和光榮傳統的一部份!加油!
>_< 之前就不爽了: 我不是變態怪叔叔 推薦北么樂隊的部落格
^_^ 北一女樂隊50屆了! 北樂半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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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中樂旗隊奪冠 北一女禁曝光「很委屈」』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716/78/13auf.html
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08/07/16 04:09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由建中、北一女、中山、景美女中學生同組的建中樂旗隊,日前在義大利北部蒙薩市的世界樂旗大賽中奪冠,原是美事一樁,卻傳出北一女校方阻止北一女樂儀隊學生參加不成後,以通知單(見圖,記者林曉雲攝)要求家長切結不讓北一女曝光,使得建中樂旗隊得獎照片中獨缺十一位北一女學生。
通知單切結書訊息外流,建中樂旗隊家長後援會昨晚緊急開會,強調都是自願且自費參加樂旗隊出國比賽,且發出聲明肯定付出的女將,建中校長會建議女校為有功女生敘獎。北一女樂儀隊學姊和學妹則打抱不平說,北一女參加樂旗隊辛苦操練,卻不能公開分享榮耀,「很委屈」。
北一女的通知單內容有「三不一要」,說明因為北一女校方未受邀參加,因此該校校隊不得以北一女學校名義或與他校組團參賽,不得使用「北一女中」相關文字、圖像及影音著作;不得使用學校器材、隊服、練習隊形及表演舞步等與學校權益有形及無形智慧財產,一要則是家長同意學生以個人名義參加,自負安全,否則學校將以法律或校規採取適當或必要措施。
北一女校長周韞維解釋,北一女校方是側面得知有學生要參加建中樂旗隊出國比賽,建中樂旗隊是社團,北一女樂儀隊則是校隊,兩者性質不同,所以發通知給學生及家長到校了解,至於是否會採取必要措施,校方今會開會討論。
建中樂旗隊後援會會長陳美麗表示,往年建中樂旗隊出國表演或比賽,都有女校同學支援,使表演或比賽更完整,不曾隱瞞。給世界樂旗大賽主辦單位的報名單中,也有十七位女生的名字,主辦單位了解此情形,建中樂旗隊冠軍獎座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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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樂旗賽奪冠 爆案外案 建中私邀女生支援 3女校譁然』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716/4/13ap7.html
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08/07/16 04:33 石文南台北報導
建中樂旗隊日前赴義大利米蘭參加世界樂旗大賽勇奪冠軍,不料,事後卻爆出建中私邀女校同團出訪的案外案。原來,建中樂旗隊出訪成員中還有北一女、中山女高、景美女高的旗隊同學,但三所女校對於有多少學生參與其中竟然「霧煞煞」!
由於建中對外宣稱是「建中樂旗隊」得獎,三所女校也不以為然,不平叫屈,認為應共享此一榮耀。
建中樂旗隊家長後援會會長陳美麗表示,之所以納入北一女中、中山女高、景美女高旗隊,是希望透過校際相互支援的方式,以最優秀及堅強的陣容為台灣奪冠。她強調,這次是以社團名義出訪參賽,出訪的學生都是由家長向建中社團提出申請。
以「社團」邀十七女 女校全不知情
陳美麗表示,此次建中樂旗隊赴米蘭參加世界樂旗大賽,成員包括建中五十九名、北一女中十一名、中山女高五名、景美女高一名,總計七十六名學生。
北一女中校長周韞維表示,建中、北一女的樂儀旗隊性質不同,北一女是以「校隊」出訪,由學校行政投入;建中是屬於「社團」性質,出訪由家長會負責。既然性質不同,再加上對男女一起出訪有所顧慮,她當時就已明白告訴學生,這次不希望學生出訪。
北一女、中山、景美未掛名 鳴不平
但由於學生出訪的意願極高,周韞維要求建中正式出公文邀請北一女參加,可以考慮以「建中、北一」雙掛名方式來處理,但建中校方一直避不出面,先斬後奏,實在很不好。周韞維說,學校有要求欲參加建中樂旗隊赴義大利米蘭世界樂旗大賽的學生簽下切結書,內容包括不使用北一女的旗幟、隊徽,而且在不能用北一女任何符號的原則下,一切行為自負。但周韞維坦承最後學校連一張切結書都沒收到,而請主任教官去跟建中拿名單,也沒有拿到。北一女高一升高二的學妹指出,學姊與建中同學一起演出,共同撐起全場,卻得到「無聲無息」待遇,她們為學姊不平。
北一女中旗隊家長表示,北一女校方一開始就不支持這項活動,後來,北一女校方也要求「建中、北一」雙掛名,但是邀請單位只邀了建中樂儀隊「社團」,既然北一女的旗隊是「校隊」,又有「雙排名」的爭執,因此此一女校方的要求沒有獲得支持。
北一女家長則不認同校長說法,她們認為這批樂儀旗隊七月已移交,已不是「校隊」,再加上北一女旗隊到米蘭參賽所表演的內容都是新編的舞曲,與北一女無關,何來要依校規處置?
世界樂旗大賽是世界行進樂隊協會主辦的國際錦標賽,今年有十三國隊伍參加,建中是第二次代表台灣角逐錦標,是亞洲唯一的參賽隊伍,這次奪冠也刷新建中隊史的季軍紀錄。建中樂旗隊一行人目前仍在義大利進行表演訪問,預定廿一日上午返抵桃園機場。建中與北一女家長希望馬總統能接見這支「夢幻團隊」,也盼能爭取在國內公開表演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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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女高校長:離譜透頂』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716/4/13ap8.html
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08/07/16 04:33 石文南台北報導
北一女中、中山女高、景美女中今年都有旗隊學生,與建中樂旗隊一起赴義大利米蘭參加世界樂旗大賽,參加的學生都是自費,跳過了學校這一關。究竟有多少旗隊學生參與,三所女校校長一開始被問到時都無法掌握,中山女高校長黃郁宜甚至氣到直言「簡直離譜透頂!」
北一女中校長周韞維表示,她是在與教官聊天時才知道,學校旗隊成員要與建中樂儀隊一起出訪,經私下了解後才得知建中與北一女的旗隊是同一教練,揣測可能是經由教練引介北一女旗隊學生到建中隊伍,但學生沒有向校方報備,所以學校完全不知道有那些學生到了義大利。
就在周韞維晚間受訪時,率樂旗隊出訪的建中校長吳武雄從義大利打越洋電話給周,表示回國時會把北一女的名字掛上去,但周反問,要怎麼掛?掛在那裡呢?由於越洋線路收訊不好,電話隨即斷了。
中山女高校長黃郁宜強調,對於這件事情,她完全被蒙在鼓裡,不知情,也相當不高興。她說,建中又沒有女生,但男女同學出訪比賽卻是掛建中的名稱,整個出訪隊伍名稱不對、成分不對、簡直離譜。黃郁宜說,這種作法是有問題的,學生不論代表學校或代表台灣出訪都應獲學校核准,她今天上班後一定要查個清楚。
有一名景美女高的學生參與建中樂旗隊的出訪,台北市立景美女高校長林麗華表示,有一名四音鼓的樂隊學生參與了建中出訪的隊伍,不過,校方與樂隊教練都不知情。

2008年7月2日 星期三

關於婚姻移民入我國籍取消財力證明辯題

[寫在前面]

  • 這是 17 屆金陵盃 (2008) 正式辯題 {我國應廢除婚姻移民申請歸化國籍之財力證明}
  • 以下陳述論點, 純粹是為了比賽, 並不代表個人立場
  • 感謝廖元豪學長以及許多賢達, 學者, 善心熱血人士為外籍婚配人士仗義直言, 擲地有聲, 四處奔走
  • 個人不偏好本題, 在下的意願向 {我國應開放銀行業赴大陸地區設置分行} 陡峭傾斜
  • 大家都說反方難打, 正方好打; 既然這樣, 本文只為反方立論
    [想法: 如果我持反方 (現狀) ]

    Q. 所謂 "人權立國", 台灣究竟有沒有秉持 "人權立國" 的遠景 (理想) 以及能力 (現實) 呢?
    A. 有! 但僅 "相對" 而非 "絕對". 所謂 "人權立國"說歸說, 但並非毫無條件, 毫無限制的落實.

    舉例: 國家政府對待本國人民的照顧與福利, 當然不可能跟對外國人 (或者尚未成為台灣人) 比照辦理. 舉世皆然

    Q. "人權, 平等, 一視同仁" 是否為我國移民政策的中心思想呢? 是不是主軸呢?
    若答案並非100%肯定, 那何者才是通則, 何者又是例外呢?

    A. 個人認為, 衡諸移民政策與法規, 處處可見 "國家利己" 斧鑿甚深.

    從理想面以及現實面雙向檢視, 我國移民政策核心價值與定位根本就不是 "人權, 平等, 一視同仁".

    何以見得?

    Well, 眼下婚姻外籍人士想入我國籍,申請審查階段有財務門檻, 人權鬥士抨擊“拿錢買身分”,“笑貧不笑娼”, 眼裡只有錢, 違反人權. 而門檻訂在基本工資 2 倍, 用通俗的話說 “外籍婚配一個月要賺 3 萬 2 左右” .

    乍看之下, 會覺得實在沒道理; 台灣人權立國, 這當然爾這是少數惡法, 是特例… 難道真是這樣嗎? 非也!

    在 “申請階段”, 設下 “財務門檻” 篩選 (說歧視也無妨), 立法機關以 “有錢沒錢” 加以 “區別對待”

    在 “核准入籍”, 縱使成為公民後, 還有 “短住長駐 short stay, long stay ” 加以 “區別對待”

    依照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 設下 “大陸地區人民非在台灣設籍滿 10年, 不得擔任公務人員” 的規定.

    大法官釋字 618號於民國 95 年更作出下列重大宣示:
  • 憲法第七條雖說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憲法第十八條說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在法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
  • 但此所謂平等, 係指實質上的平等而言, 立法機關機於憲法之價值體系, 自得斟酌規範事務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大法官釋字 205 號解釋理由書足茲參照)
  • 且基於合理之區別對待而以法律對人民基本全力所為之限制, 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比例原則之要求.

那大法官看完, 兩岸關係條例 21 條, 明明有歧視大陸地區人民, “囚禁部分公民權10年鐵窗” 的規定, 卻仍作出 618 號解釋, 且認為屬於立法機關裁量權, 理由如下:

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 乃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 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 其職務之行使, 涉及國家之公權力, 不僅應遵守法令, 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 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
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 且政治, 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 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 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所為之特別規定, 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
基於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台灣地區未滿十年者, 對自由民主憲政制認識與其他台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 (及融入台灣社會需經過適應期間, 培養對民主憲政的認識, 行使公權力的信賴需時間培養), 故對其擔任公務人員資格與其他台灣地區人民與以區別對待, 亦屬合理, 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及同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之意旨尚無違背
可見, 就算申請通過, 成為公民, 理應即刻在法律上取得立足點的平等, 享有應考試服公職, 不被歧視.

但立法機關因為: 1.身分 (大陸地區人民), 2. 事務屬性 (台灣設籍不夠久), 就剝奪前10年的公民權.

大法官釋憲告訴我們, 立法機關斟酌事務性質之差異, 立法“區別對待” (歧視), 只要合理,
正是體現 “憲法第七條” 所謂 “實質的平等”, 而立法機關限制與訂立門檻, 並沒有違反憲法 “比例原則”.

大家會問 (常見的類比反擊, 一是攻擊立法目的, 二是攻擊執法手段):

  1. 既然懷疑忠誠, 幹麻准許入籍呢? 既然准許入籍, 又何必懷疑忠誠呢?
    (攻擊立法目的, 邏輯有謬誤, 前後自相矛盾)

    (回扣辯題, 正方常說: 既然准許人家結婚, 幹麻入籍階段才要人家出示財務證明?
    倘若真要正本清源, 立法機關應該訂定結婚 “財力證明”門檻 才對阿? 入籍階段才設門檻, 怪哉)
  2. 設籍十年的依據是什麼? 十年就夠嗎? 難道設籍十年, 就自動會效忠?
    (攻擊執法手段達不到效果, 與立法目的無關, 與立法精神脫鉤)

    (回扣辯題, 正方常說: 審查階段拿的出42萬, 就能代表足以自立嗎? 就拍胸脯保證將來不會破產嗎?
    將來不會仰賴社會救助與照顧嗎?)

感謝大法官釋憲, 告訴反方幾件事情, 原來立法機關依法可以:

  • 斟酌規範事務性質差異 (白話文: 如果想挑戰立法機關沒有斟酌規範的權利, 舉證責任在正方) 定義什麼叫做合理區別, 並依此差異對待, 以落實實質上的平等權 (白話文: 同上)
    依然實現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 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
    以這個例子來說, 從微觀來看, 雖然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入籍者, 他們服公職的權利很重要; 但是當巨觀看來, 放大到國家整體利益, 社會上還有其他人的其他種權力也必須重視, 也要得到保障. 所以立法機關折衷處理, 延緩一些日子 (十年, 用來適應台灣社會文化, 爭取百姓信賴, 學習民主)

當然, 不同意者可以挑戰立法目的, 說邏輯有謬誤, 前後自相矛盾 (懷疑忠誠幹麻准許入籍, 既然入籍幹麻又質疑忠誠度; 就好比 “懷疑沒錢不能入籍, 那乾脆一開始就不準許沒錢跨國婚姻就好啦”, 既然準人家結婚, 又拿沒錢不准人加入級;

也可以挑戰手段不能保障達成效果, 與立法目的無關, 無法實現立法原意; 就好比 “申請入籍拿的出 42萬就是 “此生足以自立”的憑據? 保障 此生衣食無缺嗎? 難道將來決不會破產陷入困頓嗎? 難道就保證將來不會需要社會幫助嗎?

綜上所述, 大法官都看到了
(1) 立法目的違反人權;
(2) 執法手段不保證一定可以看到效果;

卻沒有將兩個理由綁在一起, 就說改政策, 更沒說立法機關錯了, 大法官依然肯定並予以背書.

這個例子講到這邊, 依照 外籍婚配人士 入籍程序流程之先後, 舉出:

“事前審查有財務門檻歧視” + “事後公民權10年空窗歧視”

一前一後, 兩者同為立法機關依照事務性質, 依照憲法賦予立法機關裁量權, 設計法條, 因地制宜,

縱使 區別對待, 顯有差異, 而且差異體現在 “侵害人權” + “手段不完美”, 可是大法官依然說 “可以”.

我們其實很想民胞物與, 但實在是能力有限, 先天資源不足, 後天條件缺乏,

照顧自己人都捉襟見肘, 更何況是外人呢?

眼前事實是, 我國政府財政處境艱難, 外資減少, 人才外流, 健保快破產, 產業外移,

就業率下降, 物價飛漲但工資不漲;

用慈悲為懷的角度說, 外國人也是爹生娘養的, 高高興興滿懷欣喜嫁來台灣, 萬一無法自立 , 我們滿將紅的的財政赤字, 負成長的經濟, 快破產的健保, 根本不存在的就業輔導制度, 拿什麼照顧客人, 變成我們只會虧待人家… 凡事量力而為

重點來了, 想要入籍, 國家當然要從嚴審查, 因為ㄧ但入籍, 國家就不能拋棄國民.

命運就永遠綁在一起. 哪一天國家財政負擔不了, 國家可以驅逐外國人, 不用對他負有照顧義務.

所以當然要審慎, 看你身體健康不健康, 看你財物健全不健全, 因為萬一你不能照顧自己,

又讓你入籍, 國家就增加包袱, 增加負擔.

試想, 國家規劃財政收入, 支出, 規劃教育教師, 規劃健保, 規劃老年退休金制度,

都跟人口數息息相關, 而初生率, 死亡率, 都是規劃單位可以相對掌握與計算的,

唯有... 外國移民這股人數, 來無影, 去無蹤, 突然變多, 瞬間消失, 根本無法 forecast 與規劃.

所以審查外國人入籍我國, 當然要從嚴審查, 嚴格把關.

不然的話, 開始沒把這些外國入籍人士計算進去, 然後一下暴增, 超過負荷, 就會赤字, 崩盤.

ㄧ但入籍的數量與品質無從管制, 就會成為黑數與突如其來的變數,

衝擊與打擊各種政策與法令, 可能嚴重打擊我國教育的品質, 健保的收支,

老年退休金的制度...等諸如此類.. 政府對外國人沒有義務, 可是對國民有義務.

從這個角度想, 入籍把關當然要從嚴審查, 用財力門檻要求你能自立, 難到過分嗎?


第二. 移民政策的 "普遍作法" 本來就是 "黨同伐異, 排除異己", "人不為己, 天誅地滅; 歧視是常態, 通則.

用以下舉例說明:

通婚移民除了面對財力檢查, 還有健康檢查. 財力檢查的規定被人詬病 “違反人權”“歧視沒錢”.
更有甚者, 健康檢查更是 “不人道”, “不公平”, “不平等”

身體檢查不合格的外國人與外籍配偶,依法必須駁回其居留申請,並且驅逐出國。就算已經申請核可 依然可以撤消 (有病不治病, 而是把病人驅逐出國; 萬一是在台灣感染的, 不是在外國感染的, 依然要驅逐出境)
正當性來自於,有病的外國人會成為疾病擴散的傳染源頭,以及過當地耗用本地的醫療資源,形成社會的負擔。即使已經在台灣居留多年,生活上已依賴、情感上已認同這片土地的「外籍台灣人」,一旦被發現身體檢查不合格,黯然離開台灣是唯一一途。
[婚姻移民法令的歧視與排除, 陳雪慧,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

我國駐越南胡志明市經濟文化辦事處明言 : “外籍新娘是我國疾病輸入國前三大, 政府指示我們個別面談要嚴格, 務必 [決戰境外]”

這種法條令人皺眉頭也罷, 不講理, 不公平也罷, 歧視也罷;

這顯示 我國的移民政策並不是以“人道, 公平, 平等”為核心價值, 而是“利己, 本位”

除非正方能證明情況不是這樣, 否則 “財務門檻”是歧視, “健康檢查”是歧視, 設門檻歧視就是通則.

再進一步說明移民政策不僅沒有做到“法律面前, 一視同仁” “王子犯法, 絕對無罪”, 更“為權貴開例外”

依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規定,婚姻移民需以繳交合格健康檢查表,作為許可其入國與申請居留條件之一。但因外交特殊身分者,外交人員及其眷屬與隨從,享有入國禮遇及免申請外僑居留證之優待,自然無須繳交任何身體檢查資料。

外交被認為是國家主權的延伸,外交人員自然被以「國家利益」之由,針對其它外國人的約束與規訓,自然豁免。這類豁免被解釋為「尊重」外交人員﹝包括其眷
屬與隨從﹞,但何以防疫為由的身體檢查,加諸於台灣人的配偶身上,就無須討論尊重與否。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二十五條 下列外國人,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一、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二、駐我國之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三、其他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其次,在婚姻移民之外,有一群受聘僱在台工作之外國人,這類工作移民中,政策將這群人分為三類,甲類即是專業技術人員、跨國公司主管、公私立高中及大專的外語教師、運動教練及運動員以及宗教、藝術和演藝工作者,甲類人便是無須身體檢查的工作移民,對照必須檢查的乙丙類,像是補習班外語老師、家庭幫傭、漁船員、公共工程外勞、特殊指定行業之人才等藍領勞工,甲類則是白領
高階人員。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甲類人員: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第三條 雇主申請甲類人員之聘僱許可及展延聘僱許可,得免檢具該類人員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入國工作三個月以上之甲類人員,得依其曾居住國家之特性,公告其應檢具之健康檢查證明。

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由此可見, “強國必須保種” , 要吸引好種, 要避免劣種

外來移民要 “有權” “有貴” “有才華或有財富” 都很好, 政策雖然自私, 但這很正常.

至於藉由婚姻者, 無功無德, 很難帶來巨額貢獻, 滿足國家利益, 故難成為優先考慮對象.

<<高科技與有貢獻移民 免坐移民監與財力證明>>

2002年,內政部主動提案,於永久居留權取得的條文中,增列例外條款101。

即對我國有特殊貢獻者及為我國所需之高科技人才,可以免去移民監及相關財力證明等條件,直接經由審查取得永久居留權。其立法理由提到:

鑑於在我國長期從事行醫、傳教或社會服務工作,對我國有特殊貢獻,且長年居住國外之外國人,因每年居住日數未符規定,致無法取得永久居留資格,及因應我國發展高科技產業,行政院頒布「科技人才培訓及運用方案」,建議放寬外國科技人才申請永久居留之條件,以積極吸引外國高科技人才來台服務之須…

面對外來移民, 既然非本國人, 當然會有差別待遇,
畢竟國家又不是開粥棚, 難民營, 更非紅十字會…
就算是國際紅十字會, 也有篩選標準, 絕非來者不拒, 照單全收
前兩天我去捐血 (為了 500 塊錢公司發的加油禮券, 現在加油爆貴!!),

紅十字會的護士問我一大堆問題, 有沒有去非洲, 有沒有去大英國協, 有沒有被針頭扎到… 顯然紅十字會還是很挑剔的


以美國來說好了, 外來移民都要掃描指紋, 全數建資料庫.
這豈不是 “沒有事實根據, 逕行侵害人民隱私”?? Well, 人家就是這樣看待外來移民…

管你是晶圓人才, 還是肉圓人才, 是外國人想移民就給我按指紋;

真正要符合全球化趨勢, 是要建構優質學術環境, 吸引各國學子來你國家留學, 就業
(美國不是強在外籍新娘多, 而是強在各國人才都從小訓練好, 在整批送到美國來)

我國真正要強, 是要針對強化產業, 吸引外資, 吸引人才, 而不是在男歡女愛, 海誓山盟這種事情上斤斤計較.

橫向類比講完了, 縱向類比講完了;
舉輕明重講完了, 舉重明輕也講完了;
論點講完了, 如果沒有因此贏比賽, 拿獎盃, 別怪我… 為了補償你們, 年底我回國請大家吃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