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日 星期三

關於婚姻移民入我國籍取消財力證明辯題

[寫在前面]

  • 這是 17 屆金陵盃 (2008) 正式辯題 {我國應廢除婚姻移民申請歸化國籍之財力證明}
  • 以下陳述論點, 純粹是為了比賽, 並不代表個人立場
  • 感謝廖元豪學長以及許多賢達, 學者, 善心熱血人士為外籍婚配人士仗義直言, 擲地有聲, 四處奔走
  • 個人不偏好本題, 在下的意願向 {我國應開放銀行業赴大陸地區設置分行} 陡峭傾斜
  • 大家都說反方難打, 正方好打; 既然這樣, 本文只為反方立論
    [想法: 如果我持反方 (現狀) ]

    Q. 所謂 "人權立國", 台灣究竟有沒有秉持 "人權立國" 的遠景 (理想) 以及能力 (現實) 呢?
    A. 有! 但僅 "相對" 而非 "絕對". 所謂 "人權立國"說歸說, 但並非毫無條件, 毫無限制的落實.

    舉例: 國家政府對待本國人民的照顧與福利, 當然不可能跟對外國人 (或者尚未成為台灣人) 比照辦理. 舉世皆然

    Q. "人權, 平等, 一視同仁" 是否為我國移民政策的中心思想呢? 是不是主軸呢?
    若答案並非100%肯定, 那何者才是通則, 何者又是例外呢?

    A. 個人認為, 衡諸移民政策與法規, 處處可見 "國家利己" 斧鑿甚深.

    從理想面以及現實面雙向檢視, 我國移民政策核心價值與定位根本就不是 "人權, 平等, 一視同仁".

    何以見得?

    Well, 眼下婚姻外籍人士想入我國籍,申請審查階段有財務門檻, 人權鬥士抨擊“拿錢買身分”,“笑貧不笑娼”, 眼裡只有錢, 違反人權. 而門檻訂在基本工資 2 倍, 用通俗的話說 “外籍婚配一個月要賺 3 萬 2 左右” .

    乍看之下, 會覺得實在沒道理; 台灣人權立國, 這當然爾這是少數惡法, 是特例… 難道真是這樣嗎? 非也!

    在 “申請階段”, 設下 “財務門檻” 篩選 (說歧視也無妨), 立法機關以 “有錢沒錢” 加以 “區別對待”

    在 “核准入籍”, 縱使成為公民後, 還有 “短住長駐 short stay, long stay ” 加以 “區別對待”

    依照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 設下 “大陸地區人民非在台灣設籍滿 10年, 不得擔任公務人員” 的規定.

    大法官釋字 618號於民國 95 年更作出下列重大宣示:
  • 憲法第七條雖說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憲法第十八條說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在法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
  • 但此所謂平等, 係指實質上的平等而言, 立法機關機於憲法之價值體系, 自得斟酌規範事務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大法官釋字 205 號解釋理由書足茲參照)
  • 且基於合理之區別對待而以法律對人民基本全力所為之限制, 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比例原則之要求.

那大法官看完, 兩岸關係條例 21 條, 明明有歧視大陸地區人民, “囚禁部分公民權10年鐵窗” 的規定, 卻仍作出 618 號解釋, 且認為屬於立法機關裁量權, 理由如下:

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 乃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 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 其職務之行使, 涉及國家之公權力, 不僅應遵守法令, 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 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
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 且政治, 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 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 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所為之特別規定, 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
基於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台灣地區未滿十年者, 對自由民主憲政制認識與其他台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 (及融入台灣社會需經過適應期間, 培養對民主憲政的認識, 行使公權力的信賴需時間培養), 故對其擔任公務人員資格與其他台灣地區人民與以區別對待, 亦屬合理, 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及同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之意旨尚無違背
可見, 就算申請通過, 成為公民, 理應即刻在法律上取得立足點的平等, 享有應考試服公職, 不被歧視.

但立法機關因為: 1.身分 (大陸地區人民), 2. 事務屬性 (台灣設籍不夠久), 就剝奪前10年的公民權.

大法官釋憲告訴我們, 立法機關斟酌事務性質之差異, 立法“區別對待” (歧視), 只要合理,
正是體現 “憲法第七條” 所謂 “實質的平等”, 而立法機關限制與訂立門檻, 並沒有違反憲法 “比例原則”.

大家會問 (常見的類比反擊, 一是攻擊立法目的, 二是攻擊執法手段):

  1. 既然懷疑忠誠, 幹麻准許入籍呢? 既然准許入籍, 又何必懷疑忠誠呢?
    (攻擊立法目的, 邏輯有謬誤, 前後自相矛盾)

    (回扣辯題, 正方常說: 既然准許人家結婚, 幹麻入籍階段才要人家出示財務證明?
    倘若真要正本清源, 立法機關應該訂定結婚 “財力證明”門檻 才對阿? 入籍階段才設門檻, 怪哉)
  2. 設籍十年的依據是什麼? 十年就夠嗎? 難道設籍十年, 就自動會效忠?
    (攻擊執法手段達不到效果, 與立法目的無關, 與立法精神脫鉤)

    (回扣辯題, 正方常說: 審查階段拿的出42萬, 就能代表足以自立嗎? 就拍胸脯保證將來不會破產嗎?
    將來不會仰賴社會救助與照顧嗎?)

感謝大法官釋憲, 告訴反方幾件事情, 原來立法機關依法可以:

  • 斟酌規範事務性質差異 (白話文: 如果想挑戰立法機關沒有斟酌規範的權利, 舉證責任在正方) 定義什麼叫做合理區別, 並依此差異對待, 以落實實質上的平等權 (白話文: 同上)
    依然實現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 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
    以這個例子來說, 從微觀來看, 雖然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入籍者, 他們服公職的權利很重要; 但是當巨觀看來, 放大到國家整體利益, 社會上還有其他人的其他種權力也必須重視, 也要得到保障. 所以立法機關折衷處理, 延緩一些日子 (十年, 用來適應台灣社會文化, 爭取百姓信賴, 學習民主)

當然, 不同意者可以挑戰立法目的, 說邏輯有謬誤, 前後自相矛盾 (懷疑忠誠幹麻准許入籍, 既然入籍幹麻又質疑忠誠度; 就好比 “懷疑沒錢不能入籍, 那乾脆一開始就不準許沒錢跨國婚姻就好啦”, 既然準人家結婚, 又拿沒錢不准人加入級;

也可以挑戰手段不能保障達成效果, 與立法目的無關, 無法實現立法原意; 就好比 “申請入籍拿的出 42萬就是 “此生足以自立”的憑據? 保障 此生衣食無缺嗎? 難道將來決不會破產陷入困頓嗎? 難道就保證將來不會需要社會幫助嗎?

綜上所述, 大法官都看到了
(1) 立法目的違反人權;
(2) 執法手段不保證一定可以看到效果;

卻沒有將兩個理由綁在一起, 就說改政策, 更沒說立法機關錯了, 大法官依然肯定並予以背書.

這個例子講到這邊, 依照 外籍婚配人士 入籍程序流程之先後, 舉出:

“事前審查有財務門檻歧視” + “事後公民權10年空窗歧視”

一前一後, 兩者同為立法機關依照事務性質, 依照憲法賦予立法機關裁量權, 設計法條, 因地制宜,

縱使 區別對待, 顯有差異, 而且差異體現在 “侵害人權” + “手段不完美”, 可是大法官依然說 “可以”.

我們其實很想民胞物與, 但實在是能力有限, 先天資源不足, 後天條件缺乏,

照顧自己人都捉襟見肘, 更何況是外人呢?

眼前事實是, 我國政府財政處境艱難, 外資減少, 人才外流, 健保快破產, 產業外移,

就業率下降, 物價飛漲但工資不漲;

用慈悲為懷的角度說, 外國人也是爹生娘養的, 高高興興滿懷欣喜嫁來台灣, 萬一無法自立 , 我們滿將紅的的財政赤字, 負成長的經濟, 快破產的健保, 根本不存在的就業輔導制度, 拿什麼照顧客人, 變成我們只會虧待人家… 凡事量力而為

重點來了, 想要入籍, 國家當然要從嚴審查, 因為ㄧ但入籍, 國家就不能拋棄國民.

命運就永遠綁在一起. 哪一天國家財政負擔不了, 國家可以驅逐外國人, 不用對他負有照顧義務.

所以當然要審慎, 看你身體健康不健康, 看你財物健全不健全, 因為萬一你不能照顧自己,

又讓你入籍, 國家就增加包袱, 增加負擔.

試想, 國家規劃財政收入, 支出, 規劃教育教師, 規劃健保, 規劃老年退休金制度,

都跟人口數息息相關, 而初生率, 死亡率, 都是規劃單位可以相對掌握與計算的,

唯有... 外國移民這股人數, 來無影, 去無蹤, 突然變多, 瞬間消失, 根本無法 forecast 與規劃.

所以審查外國人入籍我國, 當然要從嚴審查, 嚴格把關.

不然的話, 開始沒把這些外國入籍人士計算進去, 然後一下暴增, 超過負荷, 就會赤字, 崩盤.

ㄧ但入籍的數量與品質無從管制, 就會成為黑數與突如其來的變數,

衝擊與打擊各種政策與法令, 可能嚴重打擊我國教育的品質, 健保的收支,

老年退休金的制度...等諸如此類.. 政府對外國人沒有義務, 可是對國民有義務.

從這個角度想, 入籍把關當然要從嚴審查, 用財力門檻要求你能自立, 難到過分嗎?


第二. 移民政策的 "普遍作法" 本來就是 "黨同伐異, 排除異己", "人不為己, 天誅地滅; 歧視是常態, 通則.

用以下舉例說明:

通婚移民除了面對財力檢查, 還有健康檢查. 財力檢查的規定被人詬病 “違反人權”“歧視沒錢”.
更有甚者, 健康檢查更是 “不人道”, “不公平”, “不平等”

身體檢查不合格的外國人與外籍配偶,依法必須駁回其居留申請,並且驅逐出國。就算已經申請核可 依然可以撤消 (有病不治病, 而是把病人驅逐出國; 萬一是在台灣感染的, 不是在外國感染的, 依然要驅逐出境)
正當性來自於,有病的外國人會成為疾病擴散的傳染源頭,以及過當地耗用本地的醫療資源,形成社會的負擔。即使已經在台灣居留多年,生活上已依賴、情感上已認同這片土地的「外籍台灣人」,一旦被發現身體檢查不合格,黯然離開台灣是唯一一途。
[婚姻移民法令的歧視與排除, 陳雪慧,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

我國駐越南胡志明市經濟文化辦事處明言 : “外籍新娘是我國疾病輸入國前三大, 政府指示我們個別面談要嚴格, 務必 [決戰境外]”

這種法條令人皺眉頭也罷, 不講理, 不公平也罷, 歧視也罷;

這顯示 我國的移民政策並不是以“人道, 公平, 平等”為核心價值, 而是“利己, 本位”

除非正方能證明情況不是這樣, 否則 “財務門檻”是歧視, “健康檢查”是歧視, 設門檻歧視就是通則.

再進一步說明移民政策不僅沒有做到“法律面前, 一視同仁” “王子犯法, 絕對無罪”, 更“為權貴開例外”

依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規定,婚姻移民需以繳交合格健康檢查表,作為許可其入國與申請居留條件之一。但因外交特殊身分者,外交人員及其眷屬與隨從,享有入國禮遇及免申請外僑居留證之優待,自然無須繳交任何身體檢查資料。

外交被認為是國家主權的延伸,外交人員自然被以「國家利益」之由,針對其它外國人的約束與規訓,自然豁免。這類豁免被解釋為「尊重」外交人員﹝包括其眷
屬與隨從﹞,但何以防疫為由的身體檢查,加諸於台灣人的配偶身上,就無須討論尊重與否。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二十五條 下列外國人,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一、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二、駐我國之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三、其他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其次,在婚姻移民之外,有一群受聘僱在台工作之外國人,這類工作移民中,政策將這群人分為三類,甲類即是專業技術人員、跨國公司主管、公私立高中及大專的外語教師、運動教練及運動員以及宗教、藝術和演藝工作者,甲類人便是無須身體檢查的工作移民,對照必須檢查的乙丙類,像是補習班外語老師、家庭幫傭、漁船員、公共工程外勞、特殊指定行業之人才等藍領勞工,甲類則是白領
高階人員。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甲類人員: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第三條 雇主申請甲類人員之聘僱許可及展延聘僱許可,得免檢具該類人員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入國工作三個月以上之甲類人員,得依其曾居住國家之特性,公告其應檢具之健康檢查證明。

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由此可見, “強國必須保種” , 要吸引好種, 要避免劣種

外來移民要 “有權” “有貴” “有才華或有財富” 都很好, 政策雖然自私, 但這很正常.

至於藉由婚姻者, 無功無德, 很難帶來巨額貢獻, 滿足國家利益, 故難成為優先考慮對象.

<<高科技與有貢獻移民 免坐移民監與財力證明>>

2002年,內政部主動提案,於永久居留權取得的條文中,增列例外條款101。

即對我國有特殊貢獻者及為我國所需之高科技人才,可以免去移民監及相關財力證明等條件,直接經由審查取得永久居留權。其立法理由提到:

鑑於在我國長期從事行醫、傳教或社會服務工作,對我國有特殊貢獻,且長年居住國外之外國人,因每年居住日數未符規定,致無法取得永久居留資格,及因應我國發展高科技產業,行政院頒布「科技人才培訓及運用方案」,建議放寬外國科技人才申請永久居留之條件,以積極吸引外國高科技人才來台服務之須…

面對外來移民, 既然非本國人, 當然會有差別待遇,
畢竟國家又不是開粥棚, 難民營, 更非紅十字會…
就算是國際紅十字會, 也有篩選標準, 絕非來者不拒, 照單全收
前兩天我去捐血 (為了 500 塊錢公司發的加油禮券, 現在加油爆貴!!),

紅十字會的護士問我一大堆問題, 有沒有去非洲, 有沒有去大英國協, 有沒有被針頭扎到… 顯然紅十字會還是很挑剔的


以美國來說好了, 外來移民都要掃描指紋, 全數建資料庫.
這豈不是 “沒有事實根據, 逕行侵害人民隱私”?? Well, 人家就是這樣看待外來移民…

管你是晶圓人才, 還是肉圓人才, 是外國人想移民就給我按指紋;

真正要符合全球化趨勢, 是要建構優質學術環境, 吸引各國學子來你國家留學, 就業
(美國不是強在外籍新娘多, 而是強在各國人才都從小訓練好, 在整批送到美國來)

我國真正要強, 是要針對強化產業, 吸引外資, 吸引人才, 而不是在男歡女愛, 海誓山盟這種事情上斤斤計較.

橫向類比講完了, 縱向類比講完了;
舉輕明重講完了, 舉重明輕也講完了;
論點講完了, 如果沒有因此贏比賽, 拿獎盃, 別怪我… 為了補償你們, 年底我回國請大家吃飯.

2008年6月4日 星期三

是否該導入"即刻重播"呢

任何職業比賽, 都有裁判. 只要是人執法, 就有可能誤判. 人非聖賢, 孰能無過?

如果球員比賽會失誤, 看走眼, 手滑掉, 王建民投球肩膀會太早開掉, 老虎森林揮杆會被觀眾影響.

此刻要求裁判作到完美無缺, 於理於情實在強人所難.

因此, 事發當下, 如果裁判是無心之過, 而事後又勇於認錯, 還是肯定. 但覆水難收, 空留遺恨.

有道是 預防勝於治療, 與其事後悔恨, 何不事發當時就矯正呢?

畢竟判決準確與判決正確總是最重要... 與其倉卒誤判, 不如審慎明察秋毫.

職業足球從善如流, 採用 instant replay, 幫助裁判執法. NBA 也採用 instant replay ...

目前唯有職業棒球, 還沒有採用 instant replay. 什麼原因呢? 反對者常見論點如下:

1. 寓意雖良善, 但現狀沒出什麼大問題, 所以沒有迫切需要

老一派的說法是, 棒球打了一百年, 早期沒有科技輔佐, 不是照樣好好的, 沒有又會怎樣?

更有甚者, 說 "人為 (裁判) 誤差" 也是棒球比賽的一部份, 甚至解釋為 "不完美" 也是傳統ㄧ環.

切莫用機器取代了 "人味"....

??"以前沒有, 現在也不用" 論調?? -> "也不用開車啦, 大家步行或者騎馬坐馬車就好啦"

??"誤判也是比賽的一部份, 要保留人味"?? -> "乾脆不用DNA犯罪現場採證啦, 反正誤判

也是在所難免, 說不定是前世欠的, 此生來還" ...

(題外話, CNN 報導美國自 90 年代普及化 DNA 科學辦案後, 發現超過 200 件殺人案冤獄...)

2. 就算有需要, 缺乏可行機制. 哪些判決看重播, 哪些不用. 誰可要求, 萬一重播畫面不夠清楚呢?

其實任何制度初上軌道, 都有學習期, 調整期, 哪有那麼容易一步到位, 哪有起步就是最佳典範.

捍衛現狀者, 往往枉顧現狀缺失, 要求修改現狀者要跟 "完美無缺" ㄧ樣好.

如果無法保證變革後完美, 倒不如維持現狀....

疏不知, 改變現狀只要比現狀好就夠了, 又不是跟 理想國烏托邦比.

3. 就算有可行性, 也會增加額外成本, 拖累比賽, 影響氣氛, 球迷不開心, 兩隊不甘心...

棒球本來就是設計成 "慢慢打" 的運動, 攻守交替休息時間, 打完七局還要起來唱歌伸懶腰.

此外, 每次遇到判決爭議, 所有人馬吵的面紅耳赤, 延宕比賽更久, 但誰都沒有證據.

試想, 要是能夠調出畫面, 讓証據畫面說話, 爭議會更快平息, 判決會更正確, 比賽會更流暢.

縱使中斷比賽, 耗費時間會更短 (相較於各說各話), 判決會更正確.

快說完了...

還有另外一種加工誤判, 簡稱 "裁判做比賽". 在辯論圈內, 這種事情總是吵不完.

過去當裁判的時候, 早期科技落後, 只有傳統卡帶錄音機, 音質不好, 忘記翻面又會沒有錄音.

好在時代進步了, 後來講評的時候 背後有兩支 V8 在錄影, 講台上有數位錄音筆錄音.

上台講評都很慎重, 口中不離 "妳講了那些對不對, 我有聽到, 嘿嘿我沒睡著吧"

"妳講的那些重點是這樣, 道理是這樣... 我有聽懂, 嘿嘿起碼我沒笨到聽不懂吧"

.... "但是, 在下聽到了閣下發言, 也聽懂了閣下高論, 有沒有想當然爾得分得點獲勝呢??...

(基哩瓜拉講完判決理由後) 要補上ㄧ句, 不信你回去請貴校學長姐檢討比賽, 看錄影帶,

看我有沒有講錯 ... 講錯你抗議我, 以後叫裁判長不要排我評妳們學校, 本人完全不介意"

原來, instant replay 在辯論圈借殼上市, 只是因地制宜, 有些微調霸了.

最後, 圈內的小汪學長, 是我目睹唯一大方承認會 "因為人情壓力, 不得不含淚做比賽的裁判"

所以小汪學長懇請主辦單位 "兩害相權取其輕, 調離本人, 另排場次以昭公信"

小汪學長的勇氣, 令人肅然起敬....

說完了...

2008年6月3日 星期二

跟咪咪學長談 灰熊賴皮賣葛所, 冠軍落腳洛杉磯或波士頓

談點有趣的話題, 我看好湖人, 因為 mis match 對 Boston 不利. 兩邊雖都號稱 Big 3, 但是看看馬刺

是怎麼被打掉的就知道了

馬刺隊型跟 Boston 雷同, 一鋒兩衛, 但是馬刺更會防守, 比 Boston 更有系統, 配角球員 cast 比

Boston 更穩, 照樣被慘電回家.

更何況 Boston ...

灰熊隊為什麼賴皮把 Gasol 賣掉? 或者說, 灰熊為什麼這麼想自殺! 應該說, 聯盟也是幫兇, 聯盟希

望製造新聞, 炒熱話題, 賺銀子.

Well, 如果閣下與灰熊隊老闆易地而處, 設身處地替他想想, 也許會說交易的好.

常言道: 要先自殺, 才能重生. 應用在灰熊隊的例子, 灰熊現任老闆非常想賣隊轉手, 或者搬離曼菲

斯, 擇一都好.

兩年前我住過曼菲斯, 略知一二. 如果可以另擇棲息城市, 職業籃球隊絕對不選曼菲斯.

A. 缺乏籃球傳統

美式足球是 No.1, 即便是 "號稱No.2" 的籃球, 也是大學女子籃球. (我MBA同班同學是當年WNBA 選秀探花, 大學冠軍)

至於男子籃球呢, 甫落幕大學男籃NCAA, 曼菲斯老虎隊打到冠亞賽, 屬偶發事件 (長榮也拿過科技秩序盃前四強嘛)

B. 細漢城市恩酸淚

曼菲斯這個城市, 就兩家大企業佔去大半城市就業率, 一個是聯邦快遞, 另一個是國際紙公司.

因為地理位置與地形, 曼菲斯發跡早, 仰仗轉口運輸, 轉火車(早期煤礦), 轉貨物倉儲, 轉班機, 轉金流, 來來往往多, 但落地生根少.

如今達美航空與西北航空合併, 使曼菲斯轉運功能將逐步併歸到更具規模的亞特蘭大, 所以流動力道長期將更趨衰弱.

缺乏 Top 30 好大學, 所以無法吸引年輕就學族群. 產業複合性低, 種類少, 數量少, 難吸引數量龐大工作人口, 定居黏度弱.

雖然不乏好企業, 但是招募人才這場仗不好打. 試想, 傳統金融人才去紐約, 創投科技人才去西岸, 行銷人才在中西部.

生產製造業仰仗的基礎條件, 該城並非得天獨厚. 而硬比租稅優惠, 還有個德州跟他一樣免徵州所得稅! 消費稅還更低!

流動以及定居人口少, 觀眾基礎就薄弱. 沒有人看球, 電視轉播金又更少.

球員也不想來這邊, 之前跟我一起上班的同事參加杜克大學在該城的校友聚會,

聚會中同事校友 貝提耶就興奮提及 要被交易到休士頓.

因此, 賣掉球隊唯一的球星, 加速球隊崩壞, 自己主觀條件齊備, 客觀商業條件到位, 很快就可以軟硬兼施, 情利兩策併下, 聯盟只好一搭一唱, 擺出一付豈能坐視不管的態度, 或稱經過全面評估, 綜整審查, 符合脫手, 落跑, 或落腳其他城市的要件.

(p.s. 西雅圖都留不住超音速了, 殷鑒不遠, 值得借鏡ㄚ...)